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運輸公司受托運送的藥品在途中丟失,因其在簽約時未將免責條款向委托方進行提醒,於近日被市二中院終審判決按丟失藥品實際價值賠償。
  2012年8月27日,一家製藥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將39包藥品從北京運至河南省洛陽市,同日,物流公司委托運輸公司承運該批藥品。後藥品在從鄭州市運至洛陽市的途中丟失了3包。
  物流公司稱,此事導致其賠償了製藥公司3.6萬元藥品損失,起訴向運輸公司追償。
  運輸公司答辯稱,雙方簽訂的承運契約書約定:對已保價物品毀損的,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價金額;對沒有保價的物品丟失、完全或部分毀損的,最高按20元/公斤的標准予以賠償,最高限額不超過運費金額的2倍。因物流公司未聲明藥品價值,且沒有進行保價,僅交納了420元運費,運輸公司不同意照價賠償。
  市二中院認為,承運契約書是運輸公司單方製作提供的,對於相關免責條款,運輸公司未在顯著位置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物流公司註意,該條款對雙方不發生法律效力,運輸公司應賠償物流公司3.6萬元。  (原標題:運輸時未提醒免責條款 丟失藥品被判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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