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報訊記者張國鋒通訊員王芳報道昨日上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深圳市南山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韓江,中國科技開發院原副院長、副總經理譚立民受賄一案做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韓江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無特別說明均為人民幣);以受賄罪判處譚立民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韓江在1998年至2011年任職期間,先後利用職務便利幫助他人承攬工程、參與舊城改造項目等多個事項,收受賄賂共計590.5萬元;被告人譚立民在1998年至2011年任職期間,先後利用職務便利幫助他人承攬工程、參與舊城改造項目等多個事項收受賄賂75萬元用於個人消費和辦理高爾夫會員卡。審查起訴階段,韓江已退大部分贓款,公訴機關將贓款268萬元,77萬港元,43860美元以及觀瀾高爾夫球會會員卡兩張(韓江以185萬元購買)移交法院;法院審理期間,韓江又退贓款5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韓江、譚立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韓江在接受辦案機關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大部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且已退回全部贓款,法院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遂做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韓江未表示是否上訴,被告人譚立民當庭表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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