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特區報記者 何泳 通訊員 劉斯亮
   “恕不退貨”、“只換不退”……相信不少市民網購時都遇到這樣的“霸王條款”,3月15日之後,網購後7天內消費者都可以無理由“後悔”,選擇退貨。國家工商總局頒佈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今起施行,記者昨天走訪了市市場監管局電子商務處,對相關的新法規進行解讀。
   網購後7日內可無理由退貨
   “《辦法》細化了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各項保護措施。這主要體現在網購售後服務、個人信息保護、格式合同管理等方面。”電子商務處處長許國琦說。
   在售後服務方面,《辦法》規定,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網絡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但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消費者拆封的數字化商品、報紙和期刊等除外,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並承擔退回商品的運費。
   很多消費者每天都接到不少商業電子信息,個人信息泄露問題困擾著不少消費者。《辦法》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或者經營者商業秘密的數據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此外還規定,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網購交易平臺承擔更多責任
   第三方交易平臺承載著數量龐大的經營者、消費者和商業數據,在網絡商品交易活動中的地位舉足輕重。
   從京東、噹噹到卓越亞馬遜、蘇寧易購,隨著網絡交易的發展,自營網站開放第三方交易平臺成為電子商務發展的潮流。因此,在不少第三方交易平臺上,實際存在著自營和其他經營者經營兩種經營方式。對於這兩種不同的經營業態,經營者的法律地位和應承擔的責任義務區別很大,消費者的信任度也有明顯差別。為明確經營模式中經營者的責任義務、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開展自營業務的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必須以顯著方式對平臺自營部分和其他經營者經營部分予以區分和標註。
   商家在網購平臺上發佈了虛假的交易信息,該網購平臺沒有履行核實商家真實信息的責任將追責。網購平臺要提供平臺內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若不能提供,一旦賣出商品有問題,消費者有權要求網購平臺承擔賠償責任。
   微博推銷商品應明示
   《辦法》對網絡經營監管力度更大。
   “惡意‘打差評’、‘刷業績’等,都是近年來網絡市場出現的一些特有的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嚴重擾亂了網絡市場經營秩序。據許國琦介紹,《辦法》第十九條對“刷信用”、“差評師”等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從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擴充描述。《辦法》對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以交易達成後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等6類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明確規定,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將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或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處罰。
   日常生活中,消費者總是能在博客、微博、QQ、微信等網絡社交載體上看到各種“網購達人”所謂“推薦”。《辦法》指出,網絡交易中,通過博客、微博等網絡社交載體提供宣傳推廣服務、評論商品或者服務並因此取得酬勞的,應當如實披露其性質,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原標題:“刷信用”“差評師”最高可罰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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